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时间:2023-03-19来源: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压的电力缆和控制电缆。电缆的技术标准应符合电工专业标准的要求。有关电缆装置和试验的规定,应以有关专业规程为准。 第2条 2000伏及以上电压的电缆线路,其总长度超过50公里时,应每年统计事故率和保养费用率: 事故率=100N/L,次/百公里年; 保养费用率=100Y/L,万元/百公里年; 此处,L为2000伏及以上电压的电缆线路总长度的公里数;N为当年这些电缆线路在运行中因保护器动作或示警指示等原因而不能送电的次数:Y为当年这些电缆线路的维修和运行费用的总和(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对电缆线路的基本要求 第3条低油压充油电缆的长期允许油压为0.5~3公斤,平方厘米。 第4条电缆线路的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最大允许高度差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 第5条电缆线路的最高点和最低点的水平差超过第4条规定者,可采用塞止式接头。 第6条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1.纸绝缘多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15倍电缆外径; 2.纸绝缘单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或无铠装)20倍电缆外径; 表1
2.橡胶和塑料电缆的最大允许高度差不受本表限制; 3.充油电缆的允许高度差根据其长期允许油压来确定。 3.铝包电缆、橡皮绝缘和塑料绝缘电缆及控制电缆(铅包或塑料层)按制造厂规定。 第7条不允许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芯接地运行。在三相系统中,用单芯电缆时,三概括单芯电缆之间距离的确定,要结合金属护层或外屏蔽层的感应电压和由其产生的损耗,一相对地击穿时危及邻相的可能性,所占线路通道宽度以及便于检修等各种因素全面考虑。 除了充油电缆和水底电缆外,单芯电缆的排列应尺可能组成紧贴的正三角形。 第8条单芯电缆的铅包只在一接接地时,在铅包另一端上的正常感应电压一般不应超过65伏,当铅包正常感应电压超过65伏时,应对易于与人身接触的裸露的铅包及与其相连的设备加以适当的遮蔽,或采用将铅包分段绝缘后对三相铅包加以互联的方法。 单芯电缆如有加固铅包的金属加强带,则加强带应和铅包连接在一起,使两者处于同一电位; 有铠装丝单芯电缆如无可靠的外护层时,则这种单芯电缆在任何场合都应将铅包和铠装丝的两端均接地。 第9条单芯电缆线路的铅包只有一点接地时,其最大感应电压接近护层绝缘击穿强度的各点都应加装护层绝缘保护器,如采用非线性阀片,球间隙等。 单芯电缆线路如连接架空线,而铅包只有一点接地时,应优先考虑在架空线的一侧接地。 单芯电缆线路的铅包只有一点接地时,宜考虑并行敷设一概括两端接地的绝缘回流线;回流线的阻抗,尽可能匹配最大零序电流和其对回流线的感应电压。回流线的排列应使其在工作电流时形成的损耗最小;只有当对邻近讯号线路无干扰影响时,才可不敷设回流线。 第10条三相线路使用单芯电缆或分相铅包电缆时,每相周围应无紧靠的铁件构成的铁磁环路。 第11条电缆线路的正常工作电压,一般不应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5%,电缆线路的升压运动,必须经过试验、鉴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12条在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接头处,电缆的铠装、铅包和金性接头盒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使其处于同一电位,在电缆两端应按“电所设备接地装置规程”的规定接地。 第二节 电缆直接埋在地下的规定 第13条直接埋在地下的电缆,一般应使用铠装电缆,只有在修理电缆时,才允许使用短段无铠装电缆,但必须外加机械保护。 在选择直埋电缆线路时,应注意直埋电缆的周围泥土,不应含有腐蚀电缆金属包皮的物质(如烈性的酸碱溶液、石灰、炉渣、腐植物质及有机物渣滓等);还应注意虫害及严重阳极区。 第14条电缆埋置深度,电缆之间的净距,与其它管线间接近和交叉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1)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0.7米; (2)电缆外皮至地下建筑物的基础0.6米(或按当地城市建设局的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0.3米)。 上列第(1)项如电缆穿越农田时,为了防止被农业机械挖手伤,可考虑适当加深。 2.电缆相互水平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控制电缆不作规定; (2)电力电缆相互间,或与控制电缆间10千伏及以下0.1米,10千伏以上0.25米; (3)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讯电缆)相互间0.5米。 上列第(3)项,如电缆用隔板隔开时可降低为0.1米,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 3.电缆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净距0.5米。 电缆在交叉点前后一米范围内,如用隔板隔开时上述距离可降低为0.25米,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 4.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1)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接近时的净距2米; (2)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交叉时的净距0.5米; (3)电缆与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0.5米。 上列第(1)、(2)两项要求的热力管,视现场情况而采取必要措施,使埋置电缆地点的土壤的温升在任何时间内不超过10℃;上列第(3)项如有保护措施时,则净距不作规定。禁止将电缆平行敷设在管道的上面或下面。 第15条电缆与树木主干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0.7米。如城市绿化个别地区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可采取措施,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6条电缆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隧道内。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毫米。管顶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1米,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0.5米,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宽度外,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2米,在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当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 第17条电缆沿铁路敷设时,最小允许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和普通铁路路轨3米; 2.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不作规定,但应采取适当防蚀措施(见第四章)。 第18条电缆铅包对大地电位差不宜大于正1伏。并应不大于当地地下管线预防电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19条从铠装电缆铅包流入土壤内的杂散电流密度,不应大于1.5微安/平方厘米。 第20条电缆直埋敷设时,电缆沟底必须具有良好土层,不应有石块或其它硬质杂物,否则应铺以100毫米厚的软土或吵层。电缆敷设好后,上面应铺以100毫米厚的软土和砂层,然后盖以混凝土保护板,覆盖宽度应超出电缆直径两侧各50毫米。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允许用砖代替混凝土保护板。 第21条直埋电缆自土沟引进隧道、人井及建筑物时,应穿在管中,并在管口加以堵塞,以防漏水。 第22条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地面上2米的一段应用金属管或罩加以保护,其根部应伸入地面下0.1米。在发电厂、变电所内的铠装电缆,如无机械损伤的可能,可不加保护;但对无铠装电缆,则应加以保护。 第23条地下并列敷设的电缆,其中间接头盒位置须相互错开,其净距不应小于0.5米。 第24条电缆中间接头盒外面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盒。塑料电缆中间接头例外。 第25条敷设在郊区及空旷地带的电缆线路,应竖立电缆位置的标志。 第三节 电缆安装在沟内及隧道内的规定 第26条敷设在房屋内、隧道内和不填砂土的电缆沟内的电缆,应采用裸铠装或非易燃性外护层的电缆。电缆线路如有接头,应在接头的周围采取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电缆沟与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还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与《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条电缆在隧道和电缆沟内,宜保持表2所列的最小允许距离(毫米)。 表2
第28条电缆固定于建筑物上,水平装置时,电力电缆外径大于50毫米的,每隔1000毫米宜加支撑;电力电缆外径小于50毫米的和控制电缆,每隔600毫米宜加支撑;排成正三角形的单芯电缆每隔1000毫米应用绑带扎牢。垂直装置时,电力电缆每隔1000至1500毫米应加固定。 对于截面积为1500平方毫米或更大的电缆,将其固定在建筑物上时,应充分注意电缆因负荷变化而热胀冷缩所引起的机械力问题,应根据整条电缆线路刚度均匀一致的原则,选用刚性或绕性固定方式。 第29条电缆隧道和沟的全长应装设有连续的接地线,接地线的两头和接地极联通。接地线的规格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电缆铅包和铠装除了有绝缘要求以外应全部互相连接并和接地线连接起来。 第30条装在户外以及装在人井、隧道和电缆沟内的金属结构物均应全部镀锌或涂以防锈漆。 第31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电缆隧道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第四节 电缆安装在桥梁构架上的规定 第32条架设于桥梁上的电缆,如果经常受到震动,应加垫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如砂枕、弹性橡胶等)。桥堍两端和伸缩颖处应留有电缆松弛部份。以防电缆由于结构胀缩而受到损坏。 第33条架设于木桥上的电缆应穿在铁管中。在其它结构的桥上敷设电缆时,应放在人行道下电缆沟中或穿在耐火材料制成的管中,但在不会有人接触的情况下,电缆可裸露敷设在桥上。 第34条露天敷设的电缆应尽量避免太阳直接照射,必要时可加装遮阳的罩。裸露铠装要时涂以沥青漆,以防腐蚀。 第五节 电缆敷设在排管内的规定 第35条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应使用加厚的裸铅包或塑料护套的电缆。排管应使用对电缆金属包皮没有化学作用的材料做成,排管内表面应光滑。 第36条电缆人井位置和间距,应根据电缆施工时的允许拉力,可按电缆制造长度和地理位置等而定。一般不宜大于200米。 第六节 电缆敷设在水底的规定 第37条水底电缆应用金属丝铠装;如果经受拉力不大,允许使用钢带铠装的电缆;在经受拉力大的情况下,因单层铠装丝容易退扭而使电缆打圈。应尽可能采用预扭或绞向相反的双层金属丝铠装。 第38条水底电缆,应是整概根的,但允许有软接头。电缆的全长,尽可能埋设在河床下至少0.5米深。 第39条水底电缆如不能埋深,应有防止外力损伤的措施。并按照航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的警告标志和河岸监视。在航运频繁的河道内,应尽量在水底电缆的防护区内架设防护钢索。 第40条水底电缆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为: 1.不能埋设时,尽可能保持最高水位水深的2倍; 2.埋设时,按埋设方式或埋设机的工作活动能力而定。 第41条水底充油电缆的油压整定,除了考虑因负荷变化产生的油压变化外,还应考虑在水的最深处的电缆内部油压必须大于该处在最高水位时的水压,防止铅包有渗漏时水分侵入电缆内部。 第七节 安装电缆的其它要求 第42条敷设电缆时,如电缆存放地点在敷设前24小时内的平均温度以及敷设现场的温度低于下列数值时,应将电缆预先加热: 1.纸绝缘电缆,35千伏及以下者,0℃(不滴流电缆按制造厂规定); 2.充油电缆,-10℃; 3.橡皮绝缘电缆,按制造厂制定; 4.塑料绝缘电缆,0℃。 第43条电缆的预热,可采用下列方法: 1.用提高周围空气温度的方法加热:当温度为5~10℃时,需72小时;如温度为25℃时,则需24~36小时。 2.用电流通过电缆芯导体加热:加热电流不得大于电缆的额定电流,加热后电缆的表面温度可根据各地气候条件决定,但不得低于 5℃。用单相电流加热铠装电缆时,应采用能防止在铠装内形成感应电流的电缆芯连接方法。 经过烘热的电缆应尽快敷设,敷设前放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当电缆冷却至低于第42条所列的环境温度时,不得再加弯曲。 第44条周围环境温度低于-10℃时,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在敷设前和敷设中均用电流加热,才允许敷设纸绝缘电缆。 第45条电缆中间接头和端头应有可靠的防水密封,以防水分侵入。对缺少运行经验的接头和终端头,应通过试验鉴定,逐年逐步增加。 第46条电缆终端头出线应保持固定位置,其带电裸露部份之间及至接地部分的距离(毫米)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第47条电缆沟、隧道及人井内的电缆和中间接头,以及电缆两端的终端头均应安装铭牌、记载线路名称或号数等。新建及大修后,应校核电缆两端所挂铭牌是否相符。电缆终端头相位颜色应明,并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符合。 表3
第48条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的施工人员应为经过专门训练的合格的电缆技工。 第49条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应在气候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应尽量避免在雨天、风雪天或温度较大的环境下安装,安装户外接头或终端头的工作,还须有防止尘土和外来污物的措施。 第八节 电缆备品 第50条电缆应储存在干燥的地方,有搭盖的遮棚,电缆盘下应放置枕垫,以免陷入泥土中。 电缆盘不许平卧放置。 第51条对充油电缆的备品,还应定期检查其油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和有无漏油现象。 第52条运行中各级电压的电缆和附件一般均应备有事故备品,以便能满足一次事故内替换损坏电缆和附件的需要,其数量应考虑节约资金和根据过去运行经验决定。有的备品可由电缆网络中的指定机构,集中贮备。 第53条电缆线路有部分通过桥梁或者排管者,应各有一段事故备品,其长度应足够跨越整个桥梁和排管的距离。 第54条水底电缆因检修困难,修复时间较长,故允许将事故备用电缆事先和线路平行敷设。 此外,一般陆地上电缆不应事先敷设一条(或一相)备用电缆。 第55条各电缆运行部门应制订有关事故备品的管理办法。动用事故备品应参照事故备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节 技术文件 第56条各种型式电缆必须具备电缆截面图(参考附图1)并注明必要的结构和尺寸。 第57条电缆网络的运行部门应备有该部门所属: 1.全部电缆线路的地形总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主要检明线路名称和相对位置; 2.电缆网络的系统接线图; 3.电缆线路路径的协议文件。 第58条直埋电缆线路必须有详细的敷设位置图样(参考附图2),比例尺一般为1:5000,地下管线密集地段为1:100(甚至更大),管线稀少地段为1:1000。平行敷设的电缆线路,尽可能合用一张图纸,但必须标明各条线路相对位置。并标明地下管线部面图。 第59条有油压的电缆线路应有供油系统压力分布图和油压整定值等资料,并有示警信号接线图。 第60条电缆线路必须有原始装置记录:准确的长度、截面积、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线路的参数,中间接头及终端头的型号、编号、装置日期(参考附件1中表1、2)。 第61条沿电缆线路如有特殊结构,如桥梁、隧道、人井、排管等,应备有特殊结构的图样。 第62条电缆的接头和终端头的安装及检修,都应具有相应的工艺标准和设计装配总图;总图必需配有详细注明材料的分件图。 第63条电缆线路必须有运行记录、事故日期、地点及原因以及变动原有装置的记录(参考附件1中表1、2)。 第64条电缆线路发生事故或预防性试验击穿等,都必须做好调查记录:部位、原因、检修过程等,据此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调查记录就逐年归入各条线路的运行档案。对原因不明的事帮或击穿,应积累后列入课题,集中研究。 第65条电缆线路上的任何变动或修改,都应及时更正相应的技术资料,保持资料的正确性。 第二章 电缆线路机械损伤的防止 第66条 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土情况,并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或当地政府所颁布的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 在市郊挖土频繁地段的电缆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发动群众做好人民护线工作。 对于水底电缆线路,按水域管辖部门的航行规定,划定一定宽度的防护区,禁止船只抛锚,并按船只往来情况,必要时设置了望岗哨,配置能引起船只注意的设施。 第67条 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电缆专业人员在场守护,并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的注意事项,办理书面交底手续。 在水底电缆线路防护区内,发生违反航行规定的事件,应通知水域管辖的有关部门,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如停止水下工作,弃锚等,避免钩捞水底电缆而引起的损坏事故。 第68条 对于被挖掘而全部露出的电缆,应加扩罩并悬吊。悬吊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5米,单芯电缆不允许用铁丝绑扎悬吊;多芯电缆用铁丝悬吊时,必须用托板衬护。 第69条 挖土工程完毕后,守护人员应检查电缆外部情况是否完好无损,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回填盖好电缆保护板后,才可以离开。 第70条 电缆守护人员,应将各种挖土记录详细记入守护记录薄内,并签名。 第71条 松土地段的电缆线路临时通行重车,除必须采取保护电缆措施外,应将该地段详细记入守护记录薄内。 第三章 电缆绝缘过热和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 第一节 正常运行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载流量 第72条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不应超过表4中所列的数字(若与制造厂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制造厂规定为准): 表4
第74条电缆正常运行时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根据电缆导体的工作温度,电缆各部分的损耗和热阻,敷设方式,并列条数,环境温度以及散热条件等加以计算确定。附件2列出了部分常用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供参考。 第75条电缆原则上不允许过负荷,即使在处理事故时出现的过负荷,也应迅速恢复其正常电流。 第二节 系统短路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允许短路电流 第76条重要的或检修困难的电缆线路,除了应按允许温度确定电缆允许电流外,对没有熔丝保护的电比利时线路,应验算其在短路情况下的热稳定性。当热稳定性不足时,增大电缆截面直至能适应为止。 第77条系统短路时,电缆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中无中间接头时,按表5规定; 2.电缆线路中有中间接头时: (1)锡焊接头 120℃ (2)压接接头 150℃(但在表5所规定的温度中低于150℃的电缆仍按表5的规定); (3)电焊或气焊接头 与无接头时相同。 表5
I={√[(Cv/(akp20))×[ln(1 a(θs-20))/(1 a(θ0-20))]}×√t×10-3千安 式中: A--电缆导体的截面,毫米2; CV--电缆导体的热容系数,焦/厘米3,(铜导体3.5,铝导本2.48); k--20℃的导体交流电阻与直流电阻之比; t--短路时间,秒; a--导体电阻系数的温度系数,1/℃;(铜导体0.00393铝导体0.004); θs--短路时导体或接头的允许温度,℃; θ0--短路前导体的运行温度,℃; p20--20℃时导体的电阻数,欧·毫米2/米;(铜导体0.0184,铝导体0.031), 第三节 电缆温度的监视 第79条测量直埋电缆温度时,应测量同地段的土壤温度。测量土壤温度的热偶温度计的装置点与电缆间的距离不小于3米,离土壤测量点3米半径范围内,应无其它热源。 第80条电缆同地下热力管交叉或接近敷设时,电缆周围的土壤温度,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本段其它地方同样深度的土壤温度10℃以上。 第81条检查电缆的温度,应选择电缆排列最密处或散热情况最差处或有外界热源影响处。 第82条测量电缆的温度,应在夏季或电缆最大负荷时时行。 第四节 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 第83条电缆的导体可参照表6的方法进行连接,并注意下列事项: 1.铜、铝导体连接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如采用铜压接管其内壁必须镀锡。 2.两种不同截面积的铝导体压接时,必须用纯度高于L1级的铝棒特制加工成相适应截面积的压接管。 3.只要压接工具的压力能达到导线的蠕变强度,不论点压或围压,都可采用。 表6
第84条短路电流不大或者要求抗拉强度不大的电缆线路,铜导体间的连接,可以用锡焊法,但铝导体间的连接,禁止使用化学反应的钎焊法。 第85条铝导体和其它设备的铜件连接或铜导体和其它设备的铝件连接,应该用铜铝过渡接头,如闪光焊铜铝接头,摩擦焊铜铝接头以及铜铝压接过渡接头。只有在电流密度或者短路电流不大的室内连接点,才允许铝和铜件直接用机械法连接。但两者的接触面间应夹以镀锡的铜片过渡。 第86条重要电缆线路的户外引出线连接点,需加强监视,一般要用红外线测温仪或测温笔测量温度。在检修时,应检查各接触面的表面情况。 第四章 电缆的腐蚀及其它故障的预防 第一节 电缆腐蚀的监视和防止 第87条为了监视有杂散电流作用地带的电缆腐蚀情况,必须测量沿电缆线路铅包流入土壤内杂散电流密度。 第88条阳极地区的对地电位差不大于正1伏及阴检地区附近无碱性土壤存在时,可认为安全地区,但对阳极地区仍应严密监视。 第89条腐蚀的化合物呈褐色的过氧化铝时,一般可判定为阳极地区杂散电流腐蚀;呈鲜红色(也有呈绿色或黄色)的铅化合物时,一般可判定为阴极地区杂散电流腐蚀。 第90条铅包腐蚀生成物,如为症状及带淡粉红的白红--白色,一般可判定为化学腐蚀。 第91条在杂散电流密集的地方安装排流设备时,应使电缆铠装上任何部位的电位不超过周围土壤的电位1伏以上。 排流导线应接以串联调整电阻、电流表及熔丝,以便控制杂散电流的大小。 第92条在小的阳极地区采用吸回电极(锌极或镁极)来构世阴极保护时,被保护的电缆铅包电压不应超过-0.2~0.5伏。 第93条根据化学分析结果,可以判断土壤和地下水的侵蚀程度,如表7所示; 第94条当电缆线路上的局部土壤含有损害电缆铅包的化学物质时,应该该段电缆装于管子内,并用中性的土壤作电缆的衬垫及覆盖、并在电缆上涂以沥青等。 第95条当发现土壤中有腐蚀电缆铅包的溶液时,应即调查附近工厂排出废水情况并采取适当改善措施和防护办法。 第96条为了确定电缆的化学腐蚀,必须对电缆线路上的土壤作化学分析,并有专档记载腐蚀物及土壤等的化学分析资料。 第二节 绝缘变质事故的预防 第97条 20~35千伏粘性浸液纸绝缘电缆的终端,不应用无流动性的绝缘胶作填充用,防止垂直部分电缆的干枯。 第98条发现电缆垂直部分的绝缘有干枯现象的,应改装能自动补油的终端头;如不能改善时,按干柘的规律,定期更换。 填有流质绝缘油的终端头,一般应在冬季补油。 表7
2.有机物的数量,用焙烧试量(约50克)的方法来确定。 第99条充油电缆用的电缆油,一般2~3年测量一次: 1.100±2℃时的介质损失角正切; 2.室温下的击穿强度。 三次取样,如价损均大于0.5%,击穿强度小于45千伏,又排除了其它因素,强油样的沾污、电桥的误差、或油样的光老化等,则应作更换绝缘油措施。 油样一般应取自远离油箱的一端,必要时可增加取样点。 第100条电缆终端如有漏油,应擦净并加固密封。如有潮气,应予清除,并用同型号绝缘剂填充,还须监视另一侧高处电缆终端的绝缘干枯情况。 第101条为了预防漏油失压事故,充油电缆线路只要安装完全成后,不论其是否投入运行,其油压示警系统必须投入运行。如油压示警系统因检修需要较长时间退出运行时,则必须加强对供油系统的监视。 第五章 电缆的巡查 第一节 巡查周期 第102条 电缆线路及电缆线段的巡查: 1.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三个月至少一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 2.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半年至少一次; 3.水底电缆线路,由现场根据具体需要规定,如水底电缆直接敷于河床上,可每年检查一次水底路线情况。在潜水条件允许下,应派遣潜水员检查电缆情况,当潜水条件不允许时,可测量河床的变化情况; 4.发电厂、变电所的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等的巡查,至少每三个月一次; 5.对挖掘暴露的电缆,按工程情况,酌情加强巡视。 第103条 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每1~3年停电检查一次。 装有油位指示的电缆终端头,每年应检视油位高度。污秽地区的电缆终端头的巡视与清扫的期限,可根据当地的污秽程度予以决定。 有油位指示的终端头、每年夏、冬季检查一次。 第二节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 第104条 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等。 第105条 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碓石灰坑等。 第106条 对于通过桥梁的电缆,应检查桥堍两端电缆是否拖拉过紧,保护管或槽有无脱开或锈烂现象。 第107条 对于备用排管应该用专用工具疏通,检查其有无断裂现象。 第108条 人井内电缆铅包在排管口及挂钩处,不应有磨损现象,需检查衬铅是否换落。 第109条 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 第110条 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电缆铅包有无龟裂漏油,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被车辆撞碰等。 第111条 多根并列电缆要检查电流分配和电缆外皮的温度情况。防止因接点不良而引起电缆过负荷或烧坏接点。 第112条 隧道内的电缆要检查电缆位置是否正常,接头有无变形漏油,温度是否常,构件是否失落,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是否完整。特别要注意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第113条 充油电缆线路不论其投入运行与否,都要检查油压是否正常。油压系统的压力箱、管道、阀门、压力表是否完善。并注意与构架绝缘部分的零件,有无放电现象。 第114条 应经常检查临近河岸两侧的水底电缆是否有受潮水冲刷现象,电缆盖板有否露出水面或移位。同时检查河岸两端的警告牌是否完好,●望是否清楚。 第三节 巡查结果的处理 第115条 巡线人员应将巡视同电缆线路的结果,记入巡线记录薄内。运行部门应根据巡视结果,采取对策消除缺陷。 第116条 在巡高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陷记录薄内,据以编订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 第117条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入大修缺陷记录薄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第118条 巡线人员如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并作好记录,填写重要缺陷通知单。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第六章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 第一节 直流耐压试验 第119条 无压力的重要电缆每年至少应试验一次;无压力的其它电缆,至少每三年试验一次;保持压力的电缆,试验不作规定,但失压修复后,应进行试验;与机组连接的电缆,应在该机组大修时时行试验。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最好在土壤中水分饱和时进行。 第120条 新敷设的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线路,在加入运行3个月后,应试验一次,以后按一周期试验。 第121条 根据试验结果被列为不合格、但经过综合判断允许在监视条件下投入运行的电缆,其试验周期应较标准规定缩短。如果在不少于6个月的时期内,经过三次以上的试验,其缺陷特性没有变化,则可以按规定周期试验。 第122条 2千伏以上油纸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负极性)如下: 2~10千伏 5倍额定电压 15~35千伏 4倍额定电压 66~110千伏 2.6倍额定电压 220千伏 2.3倍额定电压 330千伏 2倍额定电压 2千伏以上橡塑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如下: 2~35千伏 2.5倍额定电压 第123条 试验电压的升高速度约为每秒1~2千伏。到达试验电压以后持续时间为5分钟。 第124条 在耐压试验中,如发现泄漏电流不稳定或泄漏电流值随试验电压急剧上升或随试验时间增长有上升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如纯属电缆线路的原因,则可提高试验电压及延长试验时间。 第125条 电缆连接于其它设备时,应尽可能分开作耐压试验。 第126条 三芯电缆试验时,在一相上加电压,其它两相应与铅包一同接地。 铅包一端接地、另一端装有铅包过电压保护器或用球间隙作保护的单芯电缆,在试验时,该端铅包应临时接地。 第127条 电缆在每次作耐压试验后,必须通过0.1~0.2兆欧姆的限流电阻放电三次以上,然后直接接地。 第128条 停电超过一个星期但不满一个月的电缆,在重新投入运行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如有疑问时,须用直流高压试验,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停电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必须用直流高压试验,其试验电压为第122条所规定的一半电压,时间为一分钟。 停电超过试验周期的,则必须作标准预防性试验。 第129条 电缆预防性试验不宜使用交流。 第130条 电缆线路的油压示警系统每年用500伏摇表测试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兆欧。 第131条 对护层有绝缘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每年测试一次绝缘电阻。 第二节 泄漏电流的测定 第132条 测量泄漏电流数值,应在试验电压加上一分钟后读取,耐压试验前后均应读取泄漏电流值,以作比较。 第133条 电缆经过耐压后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耐压前的数值。除塑料电缆外,泄漏电流的不平衡系数应不大于2;但6千伏及以下电缆的泄漏值小于10微安时,10千伏电缆的泄漏值小于20微安时,不平衡系数不作规定;泄漏电流值只作为判断绝缘情况的参考,不作为决定是否能投入运行的标准。 当不平衡系数大于2时,必须将连接电缆的三个相的尾线全部拆去后重新再读不平衡系数。 第134条 不长的电缆线路,如中间无接头,也可用兆欧表作绝缘电阻试验,测得绝缘电阻数值的不平衡系数如第133条规定。兆欧表的电压应用1000伏及以上的,读取60秒的绝缘电阻值。 第135条 电缆线路的试验结果,必须填写在如附件3中表1所示的电缆试验及工作记录单上,并归入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 第七章 电缆的故障分析 第一节 故障的判定 第136条 无论何种电缆,均须在电缆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后,才可进行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 第137条 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应包括每根电缆芯的对地绝缘电阻,各电缆芯间的绝缘电阻和每根电缆芯的连续性。测量的结果应记入测量报告书中。 第138条 对有绝缘要求的电缆金属护套,外护层的绝缘应予监视,如有损坏,可参照附件4测出损坏点并及时修理。 第139条 鉴定故障性质可用兆欧表试验。电缆在运行中或试验中已发现故障,兆欧表不能鉴别其性质时,可用高压直流来测试电缆芯间及芯与铅包间的绝缘。 第140条 电缆二芯接地故障时,不允许利用另一芯的自身电容作声测试验。 第141条 电缆故障的测寻可参照附件4的方法。测出故障点距离后,应根据故障的性质,采用声测法或感应法定出故障点的确切位置。充油电缆的漏油点可采用流量法和冷冻法测寻。 第142条 电缆或接头故障地点经测定后,其现场位置应与电缆线路图仔细核对。如缺少线路图时,可用感应法测定;两旁有其它电缆的,应该对其相对位置。 第143条 电缆或接头经露出后,应检查其型式及位置是否与原始记录中的装置资料及电缆线路图上横断面所指示的位置相符。 第144条 电缆或接头故障不明显,在测定范围内经露出而尚不能发现故障点或对该电缆和接头位置有疑问时,应使用感应法或声测法辅助判定之。 第145条 电缆故障测寻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于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内。 第二节 故障的处理及原因分析 第146条 发现电缆故障部分后,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147条 清除电缆故障部分后,必须进行电缆绝缘的潮气试验和绝缘电阻试验。检验潮气用油的温度为150℃。对于油纸绝缘电缆,不能以半导体纸有无气泡来判断电缆绝缘的潮气,而应以绝缘纸有无水分作为判断潮气的标准;对于橡塑电缆则以导线内有无水滴作为判断标准。 第148条 电缆故障修复后,必须核对相位,并作耐压试验,经合格后,才可恢复运行。 第149条 电缆无论为运行或试验故障,其故障部分经发现割除后,应妥慎保存,进行研究并分析原因,采取防止对策。如故障属于制造缺陷的,应提出证实缺陷资料及报告,以便必要时交制造厂。如修理电缆故障无需割断故障段,则应在现场进行详细分析。 第150条 修理电缆线路故障,除更改有关装置资料外,必须填写故障测试记录及修理记录,见附件3中表2~3,并分别存档。 第八章 运行前电缆线路设备的验收 第一节 安装中的电缆线路设备的验收 第151条 电缆线路在敷设的过程中,运行部门应经常进行监督及分段验收。 第152条 在验收安装中的电缆线路时,施工安装机构应具各下列资料: 1.电缆线路的设计书; 2.实际线路路径的平面图。此图应根据路径区域内网络发展情况,用1/200或1/500的比例尺绘制;在房屋内及发变电所附近的路径用1/50的比例尺绘制; 3.电缆线路路径的协议文件及城市电缆规划走廊资料详图; 4.电缆的制造厂试验合格证;特殊电缆应附必要的技术文件; 5.建筑工程和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 6.敷设后电缆线路的试验资料。 第153条 敷设的电缆较原设计有变更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有关单位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 竣工后的电缆线路设备的验收 第154条 电缆线路竣工后的验收,应由电缆运行部门,设计和施工安装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 第155条 在验收时,施工安装部门应将第152条内所列的全部资料交给运行部门。 第156条 电缆运行部门对参加运行前的电缆进行电气验收的项目如下: 1.电缆各芯导体必须完整连续,无断线情况; 2.按运行需要,测量电缆敷设后的参数:电容、交直流电阻及阻抗; 3.电缆两端终端头各相的相位,应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相符合; 4.单芯电缆的护层绝缘电阻及保护器的残工比(残压与工频承受电压之比); 5.充油电缆用油的电性能; 6.电缆应按“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