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设计规范
时间:2023-03-20来源:佚名
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5.1.2条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第5.1.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2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大于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1min。 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5.2.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第5.2.2条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5.2.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第5.2.4条 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第5.2.5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第5.2.6条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三节 布置
第5.3.1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第5.3.2条 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0m。高压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5.3.3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宜小于0.2m。 第5.3.4条 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5.3.5条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第一节 防火 第6.1.1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第6.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第6.1.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6.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条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第6.1.8条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
第6.3.1条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第6.3.2条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第6.3.3条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第6.3.4条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第6.3.5条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四节 其他
第6.4.1条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第6.4.2条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第6.4.3条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金成达、黄宝生、杨麟德、吴英煜、厉善庆、骆传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