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照明在城市的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和市容风貌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标志着城市实力和成熟的程度,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道道路照明和交会区道路照明以及主要供行人使用的人行道道路照明。机动车道道路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 人行道道路照明和非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比较低的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 在设计机动车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应根据交通流量大小和车速高低,以及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程度,确定同一级道路的照明标准值。仅供机动车行驶的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其照明等级应与相邻的主路相同。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表: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交会区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标准表的“/”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度照度值。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表应选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度照度值。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表: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 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无实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道有实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照度值的1/2。但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并满足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