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遇到工程事故时,是选择逃逸,还是选择积极面对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工作压力异常巨大,而你本身又要懂经济、懂技术、抓质量、抓进度、会管理、能协调,还要着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这一责任大关,说自己是经理有多风光,其实我们都只是这个行业的打工人。 一个工程项目,不论大小,人员形形色色,管理难度可想而知,人们常说事难做,但我总觉得事当中的人更难管,在这千事万事中,工人人身出现伤亡事故是最让项目经理头疼的一件事,那么工地真的出了事,作为第一负责人,你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得知事故信息后,一定先把心态放平,不要过度紧张与内疚,干工程么,出事故,有的时候在所难免,良好的心态,积极地去应对,这才是一个项目经理所具备的心理素养。 其次,就是事故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里的单位负责人是对公司层面的要求,而作为一个项目经理受公司委托入驻项目,我们就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所以出了事,我们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安排人力物力进行抢救,用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从而最大程度地挽救伤亡,减少财产的损失,至于说,你想逃匿,想都别想,法治社会天网恢恢,老老实实按程序来,你的逃匿只能是错上加错。 安全生产法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保护现场,立即如实报告给公司事故相关情况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义务,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除非你手眼通天。在这里你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公司负责人电话,你不知道甲方电话,也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相关安全、建设监管单位电话,否则你的手机算是白带了。而在公司层面,作为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这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把法律责任也做了交代,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如果你有这六大情形之一,自己拿过来计算器算一算,算的时候就不要想着60%了,现在都是顶格处理百分百,另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事故发生后选择逃匿,大错特错。积极的救人,避免损失才是出路,逃匿!为啥逃匿?你怕啥?何况所有的事故并非一定都是责任事故。我们需要做的事不是逃匿,而是一定要总结事故教训,查找现场原因,落实整改,加大对工人的劳动保护,进行好全员安全培训和工作交底,行动起来去面对,痛定思痛,振作起来,去做一个阳光正派的项目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