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2024年最新《供电营业规则》 用电用户违规用电行为的办理
就供用电常见问题,根据2024年最新《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作一研读和解析。问题汇集如下: 1.用户逾期不交电费,从哪天开始算是逾期? 2.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是不是必须销户? 3.临时用户可以办理增容吗?如需延期,可延长多久? 4.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用电安全上的权利义务? 5.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处罚? 6.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行为处罚? 7.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暂拆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处罚? 8.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信息采集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的行为处罚? 9.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行为处罚? 10.窃电的行为处罚? 1.用户逾期不交电费,从哪天开始算是逾期? 按第六十九条逾期未交付电费得逾期日起应该是每月一日电费发行日,按第一百条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的逾期之日是指每月二十日违约金计收之日。那到底从哪天起算是逾期?催交的合理期限指哪天?逾期日从哪天算起?比如: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签定的交费日期为每月20日前,用户在20日没有结清电费,21日起才能算逾期还是?如果21日才能算逾期,那只有在下月20日才能中止供电?终止供电时限规定与电费回收时限要求如何衔接,电费催缴单缴费期限怎么填? 解读: 新《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二)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三十日,经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第一百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现用《供用电合同》范本中,均有“用电人应在当月**日前结清全部电费”的条款,超过此日期即为逾期日。结合目前所在省各类用电结清电费要求定。第69、100条所述逾期意思相同。合理期限应考虑各类交费渠道的便利度、交费习惯确定,建议合理期限控制在1-3天,并在短信、纸质催交通知单上予以注明。《供用电合同》范本术语定义已说明:逾期日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供电企业应当通过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与用户约定电费交纳方式、交费期限、中止供电程序等事宜,并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新《供规》规定程序执行。 2.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是不是必须销户? 什么情况下必须销户?销户如何告知?告知包括哪些方式?是否可按新规则要求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客户时,公告一个月后办理销户且无需客户的相关证件。如可执行,该公告是由哪一级发起,通过哪一级的报纸或网络来公告更合适? 解读: 新《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公证送达等形式书面告知用户,无法告知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包括:营业厅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报纸上刊登。可以按新规则要求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客户时,公告一个月后办理销户且无需客户的相关证件。公告一般由县级及以上发起;通过县级及以上报纸或网络发布。 3.临时用户可以办理增容吗?如需延期,可延长多久? 临时用电可否增容?如需延期,可延长多久? 解读: 临时用电不能增容。新《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供电企业不受理除更名、过户、销户、变更交费方式及联系人信息以外的变更业务。临时用电不得作为正式用电使用,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当按照新装用电办理。临时用电每次最长可延长三年。 4.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用电安全上的权利义务? 解读: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当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当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为准。供电企业和用户在必要时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现场规程。 5.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处罚? 解读: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照三个月计算。 6.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行为处罚? 解读: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当拆除私增容设备或恢复原用电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三倍私增容量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当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十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照新装增容办理。 7.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暂拆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处罚? 解读: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暂拆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当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二倍补交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当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三十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当承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8.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信息采集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的行为处罚? 解读: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信息采集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当承担每次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当承担每次五千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9.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行为处罚? 解读: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当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10.窃电的行为处罚? 解读: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