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见强电电气安全隐患和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1.3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新、改、扩建,220/380V三相四线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6.3.4条:当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10KV,注意适用行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6.3.14条: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10KV,注意适用行业。)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级配电。同时要求,照明配电与动力配电最好分别设置,自成独立系统,不致因动力停电影响照明。“两级保护”主要指采用漏电保护措施,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级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匹配。 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设置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⑴总隔离开关-总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分路隔离开关。 ⑵总隔离开关-总断路器(总熔断器)-分路隔离开关-分路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开关箱必须设置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断路器或熔断器。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开关箱的参数。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分配电箱的参数。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配电室内配电箱柜 配电室内配电屏的正面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两侧操作通道应不小于1m,配电室顶棚的高度应不小于3m且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应不小于0.5m。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第6.5.1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通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4.c条: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化学品生产单位)《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4.1.15条:维修前应切断其前一级电源,拉开相应的隔离电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石油化工)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总配电箱正常工作时,一般均应上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84-2008第4.4.22条:总配电箱正常工作时应加锁,开关箱正常工作时不得加锁。(石油化工行业)《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2009 )第2.2.3条: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采用电气设施结构与外壳,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的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线路进出时,应从进出线口,不得从门缝接线。并要求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封堵。《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1.1条: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通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1.15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新、改、扩建,220/380V三相四线制)《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4.4.10条: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进线口应在箱下方;出线口应在箱下方或侧面,设置在侧面时应采用工业防水斜面插座连接,不得在箱体的上方和门缝处接入电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6.3.13条:配电箱电缆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面,当采用工业连接器时可在箱体侧面设置。(≦10KV,注意适用行业。)《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7.1.5条:电缆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新、改、扩,≦1000v)《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3.0.12条: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应严密。(通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5.2.4条: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建筑电气工程) 配电柜应接地良好,抽屉式配电柜的抽屉接触应良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7.0.3条:抽屉式配电柜抽屉与柜体间的接触应良好,柜体、框架的接地应良好。(通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6.2.4。2条: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10KV,注意适用行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第3.0.16条: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及以下;不适用无须固定安装仪表电器,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气)。 配电柜操作面前地面应铺设绝缘垫。《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第6.2.7条: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工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第12.3条:低压不停电工作,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和护目眼镜。(电力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见安全隐患问题 文字描述如下现场错误用电问题,可一比对照查缺补漏: 1.电缆线挂设在外架上且使用细钢筋绑扎;电缆缠绕在金属构件或者树木上。 2.使用钢管做架空立柱且未使用绝缘子进行固定。 3.电缆线敷设未做保护措施且经过钢筋材料堆场被碾压。 4.电缆线敷设未做保护措施,电缆线接头无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措施。 5.配电箱前堆放材料,操作空间不足或者安全通道道路不畅通。 6.配电箱箱体损坏;箱内电器元件损坏;一箱多用;用电线路未接保护零线。 7.配电箱用电线路连接不规范;电器元件过载烧毁,线路导电体裸露;接线端子脱落未固定,面板脱落;箱体重复接地未接。 8.配电箱使用保护零线作为相线;接线端防护面板遗失;私自改动漏保参数。 9.配电单机箱控制多台设备;接线未经漏保;动力照明混用;照明线路未经漏保。 10.配电箱体底部无绝缘防护圈;用电线路拆除时强行拉断留有铜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配线箱未设置支架;漏保失效。 11.私自改装配电箱;总断路器未使用;电器元件不配套;接线不规范,零线颜色不真确。 12.使用不合格配电箱;接线端螺丝遗失;保护零线、工作零线串接;接线端导电体外露。 13.动力箱使用照明线路;部分线路未经漏保;相线并线使用;保护零线未连接。 14.配电箱内一漏保带三插座;配电箱内开关未做标识;配电箱内线路未做标识。 15.电缆保护管孔隙未封堵;电缆穿墙保护管两端未封堵;穿线保护管脱扣。 16.防爆区域进线未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接线盒;控制箱固定不牢。 17.配电箱外壳未做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测试不合格;人工接地体错误采用螺纹钢。 18.操作平台未铺设绝缘垫;电气设备检修遮拦未封闭;线槽盖板移位或缺失。 19.用电场所清洁卫生时错误使用金属贴片裸露的毛刷、毛掸、金属尺、锉刀等。 20.焊接作业时,焊接电缆穿过开孔或棱角处时,未采取保护措施做防止割破电缆绝缘层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