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特种作业常见若干问题解析,值得收藏!
2024年在特种作业领域,存在着众多令从业者和相关人员感到困惑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整理并深入解答若干个个常见问题: 1. 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是否已正式实施? 答:截至目前,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当前的特种作业操作依然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定和目录来执行。这意味着在新版目录正式出台并生效之前,各类特种作业的认定、培训、考核和监管等工作仍依据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2. 电工作业目录调整后的具体操作项目有哪些? 答:电工作业目录调整后,具体的操作项目包括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需要注意的是,这 6 个操作项目各自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技能要求,且各操作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替代。这意味着从事特定电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现行《特种作业目录》中是否涉及受限空间作业? 答: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中并不直接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然而,在某些特定的工作场景中,如果受限空间内的作业涉及到其他特种作业项目,如焊接、高处作业等,那么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仍需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如下: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4. 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答: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高风险的特种作业,操作不当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严重事故,对操作人员自身和周围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因此,为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作业,法律规定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 高处作业具体分为哪几类? 答:高处作业主要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两大类。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则包括在高处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等。 6. 持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能否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 答:持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不能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这是因为脚手架搭拆作业属于登高架设作业范畴,与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作业技能、安全要求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每种特种作业都有其特定的技能要求和安全规范,为保障作业安全和质量,严格规定了不同作业证的适用范围,不得跨范围作业。 7. 特种作业操作证能否异地办理、复审、换证?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异地办理、复审和换证。随着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和相关政策的优化,为方便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现在已经实现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全国通办。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要求。例如,异地办理可能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异地复审和换证时,可能需要将原证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迁移等。建议在进行异地办理、复审和换证前,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办理过程顺利。 8. 如何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答: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在“服务”栏目中找到“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二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在其“微服务”菜单中选择“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页面。在查询时,需要输入证件号码、姓名、验证码等相关信息,系统将返回相应的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机关、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或信息不符,可能是证书存在问题或数据尚未同步更新,应及时联系发证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9.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等 4 个操作项目是否已纳入现行目录? 答:《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等 4 个操作项目尚未正式纳入现行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仅代表了未来可能的调整方向和趋势,但在正式文件出台并生效之前,现行有效的特种作业目录仍然是判断特种作业类型和范围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目前从事的作业属于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项目,但尚未在现行目录中明确规定,那么暂时不被认定为特种作业,也不需要按照特种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链接如下: https://www.mem.gov.cn/hd/zqyj/202008/W020200910560121676217.pdf 10. 到达退休年龄的特种作业人员能否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答:特种作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并通过了相应的复审或考核,是可以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反应能力可能会逐渐下降,因此对于退休后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更加关注其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加强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强对这类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11. 建筑行业中属于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作业是否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答:在建筑行业中,凡是属于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合法从事。这是因为建筑施工环境复杂,特种作业风险高,对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要求严格。例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都属于建筑行业中的特种作业,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安全协会是否有权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答:安全协会无权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颁发权通常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行使。这些部门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安全意识后,才会颁发相应的操作证。安全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行业交流、咨询和服务等,不具备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定权限。如果发现有安全协会或其他非法定机构颁发所谓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应视为无效证件,相关人员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13. 目前行业中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有无明确的法规和标准界定? 答:目前行业中对于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尚无明确的法规和标准界定。相关的界定标准正在研究和制定中,拟在未来的法规和标准修订中予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制冷与空调设备的特种作业操作和管理,一般依据现行的通用标准和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判断。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明确大中型设备的界定标准对于规范作业、保障安全、提高能效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也在加快推进这一工作。 14.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通常为 6 年。在这 6 年期间,持证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复审,以确保其持续具备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和知识。有效期的设置是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要求。 15.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吗?如果需要,多久复审一次?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和发证机关的规定,复审的周期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一次。但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类别,如煤矿特种作业,复审周期可能会更短。复审的目的是检查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特种作业的要求,包括安全知识更新、技能熟练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通过复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持证人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作业安全。 16. 特种作业人员在复审时需要参加培训吗? 答:特种作业人员在复审时一般需要参加培训。培训的内容通常包括最新的安全法规、技术标准、事故案例分析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的复习等。通过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的新变化、新要求,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在复审后能够继续胜任特种作业工作。然而,具体的培训要求和方式可能因地区、作业类别和发证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有些地区可能允许通过线上学习的方式完成培训,而有些则要求进行集中面授培训。 17. 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如何补办? 答:如果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在申请补办时,通常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遗失声明、近期免冠照片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补办申请表。原考核发证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注意的是,补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等信息与原证保持一致,以保证证书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18. 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吊销后还能重新考取吗?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吊销后,是否能重新考取取决于吊销的原因和时间间隔。如果是因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被吊销,可能会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永久性地被禁止重新考取。但如果是因为较轻的违规行为或其他可改正的原因被吊销,在满足一定的整改要求和时间间隔后,有可能允许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获取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因地区和作业类别而异,需要向当地的发证机关咨询和了解。 19.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工作范围是否有限制? 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工作范围是有限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确规定了持证人能够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持证人只能在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其他特种作业。例如,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证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压电工作业;持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的人员不能从事登高架设作业等。这是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其具备相应能力和知识的领域内工作,保障作业安全和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