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照明产品关税调整——协定税率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本次调整对新增税则号列的产品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做出明确规定,这有助于照明产业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照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我国照明产品在已签署并生效的自贸协定国家地区的优势,推动我国照明行业向中高端迈进,构建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形照明行业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本文将就协定税率中涉及照明产品的主要内容进行主要介绍。 一、已签署并生效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 一是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进一步降税。其中,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澳大利亚、格鲁吉亚、毛里求斯涉及LED照明产品、光源产品、灯具产品等主要照明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均为0;对比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巴基斯坦、瑞士、韩国涉及主要照明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有所下降,大部分税则号列产品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少部分税则号列产品税率降低一般。灯具零件类产品进口税率下降最多,税率从9.3%-16%不等,最大下降4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自贸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其中,智利、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涉及LED照明产品、光源产品、灯具产品等主要照明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均为0;东盟涉及LED照明产品、光源产品、灯具产品等主要照明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从0-19%不等。 三是亚太贸易协定中涉及的照明产品继续实施2021年关税政策,其中,“85392910 科研、医疗专用的其他白炽灯泡”、“85393110 科研、医疗专用的热阴极荧光灯”、“85393910 科研、医疗专用的其他放电灯管”的协定税率分别为4%、6.4%和6.4%。该协定不涉及其他主要照明产品税率。 二、RCEP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原产于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 泰国、越南等9个已生效缔约方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后续生效缔约方实施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按照协定“关税差异”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请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详见下表: 三、适用办法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来源:中国照明电器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