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太龙照明股票,庄曙光被处以50万元罚款
5月1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庄曙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对庄曙光内幕交易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照明)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庄曙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9月17日,太龙照明董事长庄某龙等主要股东向全芯科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芯科)及博思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达)实际控制人袁某表达了收购意向。全芯科实际持有博思达49%股权,博思达剩余51%股权由Upkeen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Upkeen Global)持有45.9%、Fast Achieve Ventures Limited(以下简称Fast Achieve)持有5.1%。
2019年10月21日,太龙照明代表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前往博思达对其业务、财务和法律情况开展尽职调查。
2020年3月5日,袁某与全芯科参股股东唐某梅代理律师就转让股权的交易细节进行磋商。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全资子公司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勤增)分别持有Upkeen Global和Fast Achieve 49%股权。Upkeen Global剩余51%股权由袁某实际持有,Fast Achieve剩余51%股权由唐某梅实际持有。2020年3月15日,润欣勤增分别与袁某、唐某梅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润欣勤增应当同意袁某、唐某梅将其名下持有的Upkeen Global和Fast Achieve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2020年3月23日,润欣科技董秘向太龙照明表达愿意出售润欣勤增持有的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股份的意愿,太龙照明表达了购买意愿。庄某龙等人参与。
2020年5月22日,太龙照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签署了重组的交易协议。5月22日晚间太龙照明发布公告《太龙照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称,太龙照明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全芯科、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的100%股权。
太龙照明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全芯科、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的100%股权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庄某龙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庄曙光内幕交易“太龙照明”股票情况
(一)庄曙光与庄某龙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频繁
庄曙光与庄某龙系多年好友关系,双方日常来往频繁,且存在资金和业务往来,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庄曙光与庄某龙有过12次通话联系,2020年5月10日至12日,两人一同前往江西省吉安市出差。
(二)庄曙光控制“林某”证券账户交易“太龙照明”股票
林某系庄曙光密切关系人,庄曙光会让林某帮忙交易股票。“林某”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12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某”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19日、22日共计买入62,200股“太龙照明”股票,买入金额1,015,20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亏损18,939.65元。上述交易决策来自庄曙光,由林某下单操作。“林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庄曙光名下银行账户。
(三)庄曙光交易“太龙照明”股票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林某”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太龙照明”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及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20年5月12日庄曙光与庄某龙共同出差,5月18日、19日庄曙光与庄某龙存在通讯联络,5月19日庄曙光微信联系林某买入“太龙照明”股票,当天下午“林某”证券账户买入“太龙照明”股票。5月22日太龙照明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当天下午“林某”证券账户短时间内大量买入“太龙照明”股票。5月22日晚间内幕信息公开后,5月29日“林某”证券账户开始卖出“太龙照明”股票。
二是庄曙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太龙照明”股票意愿强烈。庄曙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后,买入“太龙照明”股票。2020年5月22日“林某”证券账户单日买入的“太龙照明”股票数量为56,700股,是该证券账户开户以来至调查日期间“太龙照明”股票的单日最大买入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出差报销单、手机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公司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庄曙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林某”证券账户交易“太龙照明”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庄曙光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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