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亮化规范
1.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
2. 绿化的照明,可采用LED、卤素灯等光源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要注意避免产生眩光。
3. 水体的照明: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
4. 商业中心区照明要求如下; 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干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20lx。 2)、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亮度的5-10 倍左右。
5. 建筑外观照明 1)、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参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应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体。 2)、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应根据主要观察方向和建筑物的布置确定泛光灯的位置和瞄准方向。 3)、应注意的问题: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6、 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电气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外壳防护性能和 耐热性能等方面。
7、供配电系统:室外环境照明一般为三级负荷。 1)、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2)、灯具尽量配有无功补偿电容,以提高功率因数: 3)、降低系统阻抗。
8、导线选择与线路敷设:室外环境照明供电网络的设汁,应符合景观照明规划的要 求,并留有余地。
9、接地、安全与防雷: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宜采用局部TT 制,每根灯杆(灯具)处单独接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