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我们在设计城市道路的时候,要符合建设部【2003】104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在设计的时候的要考虑以道路的分类(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支路、次干路).灯具的类型(常规照明、半高杆照明、截光型灯具、半截光型灯具、泛光灯)、灯具参数(灯具效率、维护系数、灯具的安装高度、悬挑长度、灯臂长度、路面有效宽度、诱导性、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均匀度),路面参数相关(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总均匀度、宁维持平均亮度、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眩光、失能眩光、阈值增量、环境比、交会区、道路照明功率密度、远动终端).
我们在评价道路照明指标的时候,要以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该以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纵向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的指标,人行道路照明就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我们在做好道路照明设计的时候,我们就要选择光源、灯具以及一些附属装置的,我们在选择光源的时候,我们要按照以下的规范来, 快速路、主次干路、支路采用高压钠灯;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的交通道路采用高压钠灯或者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市中心、商业街中心等对颜色的识别要求比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以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商业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可以选用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或者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而道路照明的嘶吼不宜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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