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用的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1.2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所期望达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1.3 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2 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3 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
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6 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
7 通常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
1.4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
1 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1.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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