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节能标准及应用
光源能效标准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目前已经完成了报批稿,正在走审批与颁布程序。该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等。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确立城市照明发展目标;制定城市功能照明、城市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节能与环保的规划控制要求;提出城市照明分期建设及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自然地理、历史人文特征及其照明现状,对城市照明的优势与不足、发展需求与制约因素等内容进行分析与评价。 (1)照明数量及质量指标 城市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见表4;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见表5;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见表6. (2)照明节能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采用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小于等于表7的规定。 其它照明节能措施: (1)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 (2)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3)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②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4)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5)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①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 ②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③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6)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7)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 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CJJ/T 163-2008为行业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的技术标准。新的标准借鉴国内外夜景照明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根据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提出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 (1)照明数量及质量指标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见表8;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Eh)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Esc)。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见表9;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见表10;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见表11. (2)照明节能指标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其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12中的规定。 1)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度标准值。 2)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3)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4)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5)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 6)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8)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9)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落实坚持按标准和法规设计和建设城市照明工程的原则,要求设计和管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深刻理解其内容,并贯彻到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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