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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发布 照明部分这样规定!

时间:2022-09-05 | 来源:佚名

  8月30日,中国照明网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为GB/T50458-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同时废止。

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发布 照明部分这样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的跨座式单轨交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标准》规定,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设计应达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和技术先进;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统一规划、有序建设,并应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做到换乘便捷、资源共享、集约化建设、网络化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对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动力照明、应急照明、车辆照明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控制中心照明与应急照明

  1、室内装修与照明不应在显示屏上产生眩光。

  2、运营控制中心应设置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宜选择节能、散射效果好、使用寿命长及维修更换方便的灯具。灯具布置宜与建筑装修和设备布置相协调。

  3、中央控制室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控制室的照明应柔和均匀、无眩光;灯具布置应满足显示屏和操作台面最大照度的需要,并宜嵌入吊顶内;操作台面上应无阴影,室内照明均匀度不宜低于0.7,照明应采用调光控制及分区控制;

  2)当中央控制室采用马赛克式显示屏时,显示屏前区和操作台面距地面0.8m处的照度宜为150lx~2001x;

  3)当中央控制室采用投影式显示屏时,显示屏前区和操作台面距地面0.8m处的照度宜为100k~150lx,操作台宜设置局部照明。

  4、设备房、维修用房、办公管理用房及其他各部位的照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电气标准的有关规定。

  5、应急照明应包括安全疏散照明、事故照明及指示照明,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10%;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容量应包括整个运营控制中心应急照明,总容量不应低于1h的使用容量。

  动力与照明

  供电部分

  动力与照明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设备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消防水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防排烟风机及各类防火排烟阀、防火(卷帘)门、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消防电梯、应急照明、主排水泵、雨水泵、火灾或其他灾害需使用的用电设备;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道岔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门禁系统设备、安防设施;屏蔽门、防淹门、自动检票系统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地下车站站厅与站台照明、地下区间照明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专用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道岔系统设备、自动检票系统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二级负荷设备应包括∶变电所检修电源、地上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附属房间照明、普通风机、排污泵、电梯、非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轨道梁融冰雪设施和锅炉设备。

  3、三级负荷设备应包括∶区间检修设备、附属房间电源插座、车站空调制冷及水系统设备、广告照明、清洁设备、电热设备、培训及模拟系统设备。

  4、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大楼内建筑电气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动力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及专用防灾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红色文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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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3、各级配电开关设备宜预留备用回路。

  4、动力照明配电设备宜集中布置。车站应设动力照明配电室;在通风设备容量较大且设备较集中场所及冷冻机房处等应设环控电控室。车辆基地的单体建筑物内没有降压变电所时应设配电室。

  5、负荷性质重要或用电负荷容量较大的集中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6、中小容量动力设备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用电点集中且容量较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链接的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应超过10kW。

  7、区间照明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一10%~ 5%,其他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8、电缆夹层、电缆通道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9、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单独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10、动力设备及照明的控制可采用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11区间和道岔附近应设置专用固定照明和维修使用的移动电器的电源设施;车站站厅和站台宜设置清扫用移动电器的安全型电源插座。

  11、插座回路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车站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1、应急照明可包括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正常照明失电时,对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或火灾情况下正常照明断电时,对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当正常交流电源全部退出时,地下、地上线路段及车站的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车站附属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照明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11.5.7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照明负荷应交叉配电、分组控制。控制方式宜按高、中、低和停运四种照度设置。

  4、当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车站、区间、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等应设置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钢筋在内的总等电位连接。

  5、地上车站与区间、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的建筑物及其他户外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6、车辆基地及停车场的场区高架桥应采取防雷措施。

  7、车辆基地及停车场的咽喉区宜采用高杆照明。

  8、动力照明的其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节能部分

  1、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的有关规定。

  2、照明配电室宜设在负荷中心处。

  3、各类场所的功率密度值宜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的目标值。

  4、车站出入口、站厅层及站台层的照明应采用分时、分区、分组的控制方式,在有自然采光的区段应设单独照明回路,并宜采用光控方式。

  5、车站公共区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应通过车站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进行正常运行、节电运行、停运和经济运行等模式控制。

  6、车站公共区、设备与管理用房等照明宜采用LED光源;装饰性照明、广告照明、特殊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及光源。23.8.7车辆基地不同场所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节能灯具、节约能源的控制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宜采用光导照明、光伏发电等技术。

  车辆照明

  车辆照明宜选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及光源;高架及地面线路运行的列车,宜采用光控或其他控制方式对客室内主照明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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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照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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