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城市景观照明相关条例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及建议
为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据广东省汕头市司法局消息,《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方面,为实现城市景观照明的整体协调、创新发展、节能环保和地方特色等要求,《征求意见稿》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统筹作用 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照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同时,明确城市景观照明的重要设置区域: (一)环汕头内海湾区域; (二)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周边; (三)城市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沿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物; (五)具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及重要文化设施; (六)城市桥梁和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七)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和场所。 以上区域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在禁设区内禁止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要求 为避免景观照明建设设施过度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和照明污染,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条例》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绿色照明、历史文化保护等的控制性要求,不得影响市政设施、交通设施使用,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等。 多举措推进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一方面,建立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四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原则上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另一方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共同美化亮化汕头夜景。同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将绿色照明理念,贯穿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一是在规划阶段,要求景观照明规划应当突出绿色照明要求; 二是在景观照明技术规范中,要体现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节能环保等内容; 三是在设置要求上,要求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绿色照明的规定,推进景观照明信息化和智能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优先选用新型节能环保照明产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 四是在管理阶段,要求建立和完善城市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禁止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五是在监管方面,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进行检查。 《征求意见稿》还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时间做了规定: (一)平日开启时间:4月1日至9月30日的开启时间为每日19: 00至23: 00;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开启时间为每日18: 30至22: 30; (二)未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至少须于每周五、周六、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的上述时间段内开启; (三)因重要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四)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全市错峰用电实施预案,可以缩短开启时间。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