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的奖惩制度,搞好临时用电工作
临时用电的奖惩制度,搞好临时用电工作,如何做好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下面分享下临时用电的奖惩制度,供大家参考。 临时用电的奖惩制度与措施: 相关阅读: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制度 2、临时用电施工用电设备规定 一、非经严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禁止进行临时用电操作,非持证操作罚款20 元。 二、任何人员不经批准禁止动用机电设备,违者罚款10 元以上。 三、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违者处以10 元以上罚款。 四、机电设备出现电气故障,应找电工处理。否则处以20元以上罚款。 五、参加电气作业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否则处以10 元以上罚款。 六、任何人员故意破坏工地机电设备,发现处以50 元以上罚款。 七、工地禁止使用电炉子,违者处以100 元以上罚款。对于工地机电设备存在隐患,对于提前发现而避免出现事故者,将根据情节给予奖励。 以上综述,望大家认真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电气事故发生,搞好临时用电工作。【临时用电的奖惩制度,搞好临时用电工作】 编制: 审批: xxx 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施工临时用电奖惩制度 可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制定。 重点: 1、开关箱要做到:一箱一锁,一机一闸,箱内有可见分断点的隔离开关,有漏电保护器(30mA,0.1s),分设N线及PE线接线端子板,母线分色(N-浅蓝色、PE-绿/黄双色); 2、开关箱距设备水平距离≯3m,安装高度是: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4~1.6m; 3、照明箱与动力箱分设,开关箱应防雨防尘; 4、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作可靠的接零保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电工岗位职责: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文明工地要求、布局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计划方案。 2、按照计划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机械设备、楼房的安全用电保护及线路。 3、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施工现场、办公区、机械设备、楼房的用电安全。 4、定期对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施工和施工正常进行。 5、除工程需要外,工地及办公区严禁使用电炉,如有发现没收其用电设备并处于相应罚款。 6、严禁私拉电线,如有发现处100元以上罚款并没收线路及用电设备。 7、维修、保养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8、配合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做好安全用电工作及机械设备安全施用工作。 【临时用电的管理制度】 1、凡属于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2、凡属临时性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在雷电频繁地区还应装设浪涌保护。 3、临时用电如需架设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临时性用电不得转供电。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5、供电所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应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其检查和巡逻。 6、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附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施工现场用电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程》(GB50194-93)、《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安全电压》(GB3805-83)等标准制定。 二、现场用电系统的设计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六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作业的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7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九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条 电工操作人员应做到: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3)、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记录表; 5)、电工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至少一次。 三、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要求 第十三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六条 每台电器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十七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十八条 配电箱、开关箱油脂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十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二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二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第二十四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二十五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遇到配电箱内存在灰尘、混凝土等杂物,电工必须及时清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木质配电箱。 第二十七条 遇到雷电、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应关闭总供电源。 四、供、配电线路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宜按照“三相五线制”要求设置供电线路,遇到外接电源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照“三相四线制”布置施工用电系统。 第二十九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 第三十条 线路与构筑物、道路的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架设。 第三十一条 现场线路、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现场条件做好防雷击保护。 第三十二条 现场使用的线路必须通过马路或在场内有可能被施工机械碾压的,必须对线路进行埋设或者作穿管保护。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与办公、生活用电应分开设置线路。 五 开关(闸刀、空气开关)的设置要求 第三十四条 选择开关必须注意开关的容量和电压级别。 第三十五条 选择闸刀式开关,不能将接线的地方裸露,不能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熔断丝),不能使用超过额定熔断能力的大容量保险丝,不能随意挂线在闸刀的操作手柄上。 第三十六条 选择空气自动跳闸开关 1)、按照额定电压选择时,空气开关的额定电压要大于或等于线路的额定电压。 2)、按照额定电流选择时,空气开关的额定电流要大于或等于线路的计算电流或实际电流。 3)、按照瞬时或短时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选择时,瞬时或短时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能躲开线路的颠峰电流。 第三十七条 为更好地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在确定本级空气开关短延时脱扣器的整定值时,必须考虑上下级开关整定电流值选择性的配合。一般情况下,本级动作电流整定值应大于或等于下一级空气自动开关短延时或瞬时动作整定值的1.2倍。 六、漏电保护器的设置要求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第三十九条 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四十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四十一条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七、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第四十二条 隧道、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电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第四十三条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第四十四条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八、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2008年11月18日 |